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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
 空污總量報政院 環團批限制多

:

抵換機制,恐怕只為財團開了後門;若空污管制報請行政院核定,環保署未來空污防制只會受到限制。但環保署長李應元召開記者會澄清,移動污染源抵換機制有10年的落日條款、比例有限制,並沒有為財團開後門。他說,空污總量管制報請政院,是將權責提升到高層,讓空污管制更有效率。

民進黨日前憑藉人數優勢三讀通過空污法。條文規定,空污總量管制環保署「會商」經濟部,但須報請行政院核定。此外,環保署得針對10年以上的交通工具加嚴排放標準,若有交通工具超過檢驗期限,且經通知未改善者可處3000元以上,6萬元以下罰款。若情況持續,違反者將註銷牌照。

相關條文顯示,各級主管機關得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,以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,民國88年6月前出廠的柴油車將禁止進入空品區,以減少該區空污排放量。違者可處500元以上,6萬元以下罰款。空污條文也明定,企業可透過收購改善汰換老舊車輛所減少的排放量,並取得額外的固定污染源排放量。

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發表聲明,政府將「會同」改為「會商」只是表面上讓步,事實上換湯不換藥。若最後還是由行政院核定實施總量管制,未來環保署要推動空污管制措施仍會受到諸多限制。

此外,中央強制訂定許可證的統一標準,忽視了地方空品差異,限制地方政府減煤權限,中南部空污未來恐無法改善。該組織也批評,移動污染源抵換機制未刪除,若非總量管制區的空污削減量不足時,廠商可購買移動污染源抵換固定污染源排放量,等於為財團開了後門。

環保署26日召開記者會逐一澄清外界的質疑。空保處長蔡鴻德指出,有關移動污染源抵換機制,空污總量管制應包含固定污染源與移動污染源,因車輛的排氣管比煙囪低很多,廢氣容易被人體吸入,必須加強管制。舉例來說,「車輛要減量3.33公噸才能給工廠減1公噸的空污量,即使廠商可購買排放量,但按照比例原則,空污總量未來將能明顯降低。」但為了降低民眾的疑慮,該條文也訂下10年的落日條款。

至於地方權限是否受到限制,蔡鴻德強調,本次新增條文規定,地方主管機關要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空污法,會商臨近的縣市政府,訂定空污防制計劃。此外,新版空污法也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劃設空品區,限制高污染交通工具進入,並沒有限制地方權限防制空污的問題。

針對會商機制報請行政院核定的爭議,環保署長李應元也指出,空污問題並非環保署或地方政府可以獨立面對,需要相關部會共同合作,本次修法將「會同」改為「會商」並報請行政院核定,「事實上是將空污的問題權責,提升到行政院的層級處理。」

 親人非病死須注意開立死亡證明相關規定

:

如果不幸遇到家人離世,若非因生病死亡,家屬須注意開立死亡證明的相關法律規定。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馮美珊在【Ettody名人論壇】投書提醒民眾注意相關事項。該文舉例,有一老爺爺突然在家跌倒,送醫治療後不治,家人依照老爺爺生前遺願,留一口氣送回家拔管,並報請衛生所行政相驗,但衛生所醫師以老爺爺之前有發生車禍,無法判定老爺爺是因病死亡,或因跌倒死亡,或因車禍導致受傷死亡,要求家屬轉為司法相驗,家屬此時就須向派出所通報,請求司法相驗。

因殯葬管理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,申請埋葬、火化許可證明,應檢具死亡證明文件,所以死亡證明的開具,成為埋葬屍體的重要前提。

取得死亡證明文件的方式

1.在醫院病死:由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。

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第1項,醫院或診所對於其所診治之病人死亡者,應掣給死亡證明書。而同條第2項,醫院、診所對於就診或轉診途中死亡者,應參考原診治醫院、診所之病歷記載內容,於檢驗屍體後,掣給死亡證明書。所以只要病死於醫院中,醫院須開具死亡證明。

2.行政相驗:例如,病人留一口氣回家,因非病死於醫院,故醫院不會開立死亡證明,此時,可向衛生所報請行政相驗。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第3項規定,由當地衛生機關檢驗病因,開具死亡證明,此即為行政相驗。

向衛生所報請行政相驗時,家屬應備妥身分證明、醫病史等相關文件,向轄區衛生所通報,並商訂相驗時間。由衛生所主任醫師或指定醫師於約定時間至停屍地點,檢視屍體後,發給死亡證明書。轄區派出所亦應派遣員警到場,協助會同行政相驗進行,並應注意防範爭執、舞弊等情事發生。行政相驗時,如發現有可疑為非病死或有犯罪嫌疑之情形,應即改報為司法相驗。

3.司法相驗:如死者非病死,則須報請檢察官相驗。死者即使在醫院死亡,但非因病死亡(舉凡發生車禍、路倒、家中跌倒、自殺、溺水、甚或遭人傷害、砍殺等等)亦須報請檢察官相驗。若衛生所醫師行政相驗時,發現死者可能非因病死亡,亦須報請檢察官相驗。

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項,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,檢察官應速相驗。此即司法相驗,最主要目的在探究死者是否因犯罪原因造成死亡。司法相驗程序,先由死者家屬向派出所通報,再由派出所警方向分局偵查隊報告,分局偵查佐到達現場後,接管現場指揮、展開調查,並通知當地地檢署報驗。檢察官再召集書記官及法醫,偕同管區警員、偵查佐於約定地點進行司法相驗。

非病死的範圍相當廣,不僅包括他殺,即便是自殺、車禍、意外、溺水災變等均屬之,雖然這些原因死亡並不一定就是因犯罪所致,但為防止犯罪治安之漏洞,所以法律要求檢察官到場為司法相驗,以確認死者確非因他人犯罪而死。檢察官相驗完成,即可開立死亡證明予家屬,以利後續適宜之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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